汴梁时月 第四百九十章 争吵

北宋大相公 思梦语 3176 字 3个月前

封建时代的婚姻是一夫多妻制,其实还不够精确,应当说一夫一妻多妾制。因为这样表达,才能将一个封建家庭的地位等级涵盖在内。

什么是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媒正娶的叫妻。妾,一般来说都是买来的,俗称纳妾。男人的配偶中,还有一种叫婢,要么是买来的,要么是雇佣来的,丫环使女指的就是她们。

妻、妾、婢在一个家庭中的地位是不同的。

同一个家庭里,在同一时段,只有一个妻。如果没什么死亡、离婚的意外事件,妻是终身制。妻的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夫权时代,男人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家里的主人。

妻以为这个男人服务、打理好家事为自己的使命。同时,妻也是家里的主人,名曰“主母”,没有意外这个主人的地位不能变更。

妾和婢相比,地位要高些,通常是上层社会的男子,结婚后看中的年轻貌美、善解人意的女性。婢,其实就是佣人兼任男性的配偶。相对于妻的主人地位,妾和婢处于“奴”的地位。本质上,妾、婢属于同一个阶层,婢就是地位最低的妾。所以说妻妾关系的时候,会把妾婢放在一起说。

妾婢属于男人的私有资产,可以买卖转让。您看很多戏剧影视,妾婢往往出自贫寒人家,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您想,家境好的女孩,哪个父母会愿意把自己的女儿许给人当妾婢啊?

站在时间轴上现代这个点,想象古代妇女的地位和命运,会有笼统的印象,就是觉得她们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

按照宋朝的法律规定,丈夫甭管什么理由把妻打伤了,比打伤常人罪减二等;丈夫打伤妾,比打伤妻罪减二等;丈夫打伤婢,无罪。

作为家里的主人之一,妻子打伤妾婢,仿照丈夫打伤妻一样减罪。根据规定,妻行使主人权力,对妾婢进行???????????????管教,连丈夫都不能干预。

按着这些法律条文,只要没有出人命,“家暴”不算个大事儿。宋朝就是这么规定的。其实放眼整个封建时代,这也是一以贯之的。

宋朝法律还规定,婢在一定条件下可升格为妾,妾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升格为妻。

这说明什么本质问题?说明“主”和“奴”的地位是不能颠倒转换的。在宋朝一个家庭里,夫和妻是家庭的主人,丈夫对妻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力,而妻对妾婢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力。

南宋有一位宰相周必大,他的身份在那个时代自然会纳妾的。有一天,周宰相的妻把他的爱妾用绳索拴在庭院暴晒于烈日之下。宰相大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没去干预。爱妾跟他说要渴死了,于是宰相大人端了一碗水给爱妾喝。结果宰相大人受到妻的一顿高调奚落和嘲笑,他还只能赔着笑脸插科打诨。

妻和妾婢之间那种争斗,连处理国家大事都游刃有余的宰相都没办法摆平,所以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呢!齐人之福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快活轻松。

一个男人纳妾婢,说明在感情上他对妻不再专注,妻失宠了。封建时代,一个女性一旦成为男人的配偶,她的活动范围基本就是在家里了,以男人为中心度过余生。对于女性而言,争夺丈夫对自己的关注,就是争夺丈夫对自己的感情,争夺家庭中的地位。

妾婢具有年轻貌美的优势,在这场争夺中往往容易抓住丈夫的心,因此,自然会引发妻和妾婢之间的矛盾冲突。根据法律和传统,妻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所以在争斗中,尤其是男主人企图对妾婢进行保护时,妻更容易借着地位对妾婢进行打压和虐待。

当然,从男性角度看,妻和妾婢之间的冲突是她们的嫉妒心在作怪,因此,许多士大夫还著书立说,要求配偶具有不嫉妒的美德。司马光就说:“妇人之美,无如不妬。”其实,男主人们把妻和妾婢之间的矛盾简单归结于嫉妒心,也许就是自己逃避责任,因为正是他们为自己的私欲纳妾婢,更复杂的斗争何止在嫉妒心层面。

从人的社会属性来讲,妻和妾婢之间的争斗反映在家庭财产的分割。通常情况下,妾婢都是受宠的一方。她们很容易怀孕生子,势必将影响家庭财产分割和子女对财产的继承。

关于子女继承问题,宋朝法律规定,丈夫死了以后,守节的妻和妾婢如果没有子女,那她们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如果家庭中有子女,无论是妻所生,还是妾婢所生,在父亲死后,都有财产继承权。围绕财产继承问题,妻和妾婢之间的矛盾冲突当然在所难免。在这场争斗中,尽管丈夫在情感上可能偏向于妾婢,但鉴于妻子在在家庭中所具有的支配权力,往往以妻子的胜利而告终。

宋朝的史料中,有很多妻为保全财产而虐杀妾婢及其孩子的事例。盐官马中行的妻非常剽悍妒忌。家中一婢女产子后才断奶,这位悍妻就把这个孩子沉塘淹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