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西边雨666 1671 字 1个月前

委托律师认为,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蔡雪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相反的2014年10月16日贵中心已确诊委托人精神正常,因此,蔡雪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而根本不需要任何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贵中心文行分院违背蔡雪花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强行将正常人当精神病人进行关押,强制用药,属违法行为,且已严重侵害了蔡雪花的合法权益,应立即予以纠正。否则委托人将依法追究贵中心的法律责任并有权将相关事实、录音、录像公之于众,向媒体曝光和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望贵中心在收函后立即联系委托律师或委托人,立即依法为蔡雪花办理出院手续。委托律师也盼望本案尽快取得圆满结果。

特此函告

东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

律 师:王思意姚瑶

2014 年 12月2日

委托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616786572

电话:011-34605186

地址:东海市东汇区海潮东路88号真爱大厦2206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