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连坐制度

什伍是秦朝基层社会管理的基本单位,一般是以五户或十户为单位,组成一个小集体。

而秦律专门对此有规定,在这个基本单位内,如果有人犯罪而其他人没有举报,则集体内的所有成员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很明显的说明当时的社会很注重社会成员的义务。总体来说,与现代法律的区别在于,古代对于个人和社会的义务负担重,这样朝廷的义务负担轻。

另外,大秦还有职务连坐和地域连坐。

这种连坐形式,指的是官员或者特定职位上的人员如果在其职责范围内未能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或者未能有效地执行法律,则会被视为失职,同样会受到惩罚。

而地域连坐是指在某些情况下,连坐的范围可能会扩大到整个村庄或者更大的地理区域,即所谓的“里人连坐”。

这意味着如果村里有人犯罪,整个村落的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所以,综上能看到,连坐制度是大秦朝强化中央集权、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嬴政觉得这项制度究其目的而言设计的算是挺合理的。

但他也通过实施的效果知道,在连坐制度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其过于严苛,往往导致民众之间的相互猜忌,甚至有些时候也会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

嬴政自然明白,这样实施下去,底下肯定承受不住。改善肯定是需要的。但大秦现在的基层面临的恰好却是严重缺人。

他苦笑的想着,律法的改善要往后再排一排了。

孟棠看到这个老套的题目设定有一次感到轻松,因为这样的题目设定是自己在刑法学总论的时候,老师为了提升学习效果。取消结果性考核而采用了过程性考核。

对于特别难的部分,还采用了专题训练和对应讲解。

孟棠在严格的科班训练之后,对于这类题目算是信手拈来了。

所以对于D选项,直接反应过来。这道题算是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