嘶!
似乎哪地方有些不对?
诶!
反正就这意思嘛!
绝大多数的时候,法律都是为了保护弱者而存在的,而在各州修改了自己的公司法后,敌意收购的行为,便下降了不少,就拿宾夕法尼亚州来说,新公司法案规定了,作为被收购对象的公司,有权在恶意收购计划宣告后十八个月内,占有股东出售股票给敌意收购者所获的利润,股东连钱都拿不到了,那他们也就不愿意搞事情了。
可问题是,敌意收购的行为因为立法的原因逐渐下降,但敌意收购的凶狠程度,那可是随着立法的限制而不断飙升既然法律规定被收购对象可以占有股东出售股票所获的利润,那我们就不让恶意收购的行为被判定嘛!
之前恶意收购,都是公司对公司,那么现在,私募基金操盘一切。
当确定使用狙击式公开购买这一手段后,想要脱手股份的股东,直接把股份转卖给相应的私募基金就行了,这一步若是非要用法律界定,那就是股东减持,私募基金觉得目标公司发展良好,可以长期持有,于是接盘。
这种行为算恶意收购吗?
不算!
把手中股份出售给多家私募基金,让他们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披露红线,算恶意收购吗?
也不算!
因为这是出售股份!
压根就没有收购方出现!
怎么算恶意收购呢?
如此一来,想要抛售股份的股东已经用减持的名义跑掉了,在此之后发生任何敌意收购案件,被收购的对象都没法占有股东出售股票所获利润。